瑞昌一男子组织多人偷渡至缅甸赌场赌博,获刑!
2022-06-21 00:20:43 脚踏棺材看日落

瑞昌法院网讯 近日,瑞昌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至缅甸赌博案件,被告人因犯开设赌场罪、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刑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, 2014年至2018年期间,被告人汪某担任缅甸小勐拉皇家赌场的经纪人,联系、介绍何某、周某某等十余人至缅甸小勐拉皇家赌场赌博,其以事先与赌场约定的比例,按照赌博人员的输赢情况从皇家赌场获取回扣和返点费用。

2014年至2018年期间,被告人汪某为帮缅甸小勐拉皇家赌场招揽赌客,通过缅甸小勐拉皇家赌场为赌博人员提供飞机票、住宿、接送等服务偷渡往返中国与缅甸国境。2014年至2018年期间,何某、李某某、熊某某等人联系被告人汪某赴缅甸小勐拉皇家赌场赌博,被告人汪某遂为何某、周某等十余人联系通过购买机票、提供接送、住宿服务,偷渡进出中缅国境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:被告人汪某以营利为目的,组织、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,从赌场获取利益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;被告人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,人数众多,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。

被告人一人犯数罪,应当数罪并罚。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,依法应撤销缓刑,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,把前罪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,数罪并罚。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后,对其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50000元,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30000元;撤销被告人以犯赌博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零二个月,并处罚金40000元中的缓刑部分,与本罪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,并处罚金120000元。

法条链接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【开设赌场罪】开设赌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第三百一十八条【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罪】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
(一)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集团的首要分子;

(二)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人数众多的;

(三)造成被组织人重伤、死亡的;

(四)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;

(五)以暴力、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;

(六)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;

(七)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。

犯前款罪,对被组织人有杀害、伤害、强奸、拐卖等犯罪行为,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、伤害等犯罪行为的,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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